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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新生,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视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如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如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或学籍等。
第三条 新生被录取后,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新生,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必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保留资格者,应于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肝炎患者需提交连续六个月的化验证明)申请入学,经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将作酌情处理直至作自动退学论处,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论文等)
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登记总表。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复查,以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查。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查询并给出明确处理意见。查卷范围限于试题评阅、登分、记分差错,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考卷。
第七条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全日制教育办公室(以后简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缓考或延考,其成绩按正常考试或考核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的时数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免修、选修、缓考、重修与免听
第九条
免修与选修
学生如已掌握本学期将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可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的,才能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同时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选修已开出的相应门数其他课程(原已缴学费不退不补),并缴纳选修课程学费。
连续两学期各门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或平均分在75分以上的学生,可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书面申请选修学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按学时缴纳选修课程学费。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总表。一学期选修课程的总学时一般不应超过本学期主修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办理申请免、选修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参加听课和免修考试。未经批准擅自听课、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条
缓考
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和提供医院相关证明,经班主任批准,到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其它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办公室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予补办手续。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按无效计。
第十一条
重修
被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不及格或旷考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一律要办理书面申请和缴费手续。
成绩已合格的课程,学生需要重修但只能允许一次。重修成绩高于原成绩的,按重修成绩记入成绩登记总表。
对于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该课程的成绩作零分处理,课程必须重修,并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如学生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经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选修学院夜大学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
第十二条
免听
如学生选修或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经向任课教师和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免听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或选修学院夜大学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
对于考核成绩在40分以下的课程或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如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教学内容(实验、课程设计等),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不能申请免听。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可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办公室提出留级申请,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去新班级的注册,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应执行新班级的教学计划。对已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如因教学计划变动有未学过的新课程必须补修。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由本人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批准后,可选修原班级部分课程。
第十六条
通过免修和选修等途径,提前修完本学年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跳级。经学院批准后,学籍转入上一年级。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的,应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入并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已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毕业年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转学,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转入学校的接受意见证明。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一律由办公室审核后,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需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休学、复学、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一以上者。
2、因服兵役等特殊原因需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一以上者。
学生休学必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休学者必须交回学生证、清退图书、住宿生还需退宿,才能领取休学证明。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除特殊情况外,连续休学最多不得超过二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要有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健康证明(肝炎患者需缴休学期满前六个月肝功能证明),经办公室批准才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者要修读完所在班级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取消学籍和已经退学的学生都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5个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1、已受到一次退学警告,第二次又达到退学警告标准的;
2、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0个学分的;
3、休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或者复学时无后续专业又不愿转专业的;
4、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留级)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由办公室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最后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者,发给肄业证明。
经退学学生申请,学生所缴学期学费按照以下标准退还:第10周(含第10周)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退还1/2学费;第10周至学期结束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不退还学费。退学学生所缴学年住宿费按《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退还。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15天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退学者必须交回学生证、清退图书、住宿生还需退宿。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以及学院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各课程学生考勤统计表由班主任汇总,并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请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请病假、事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有关证明。请假在三天内须经班主任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由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文凭。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第三十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核实,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位颁发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请参照《上海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规定学制结束时,学校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做毕业、结业、肄业处理。有课程未及格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向办公室申请延长学制。延长学制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逾期不再受理。延长学制以学期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学期),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学生在延长学制内重修完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并成绩合格,凭结业证书再换发毕业文凭(学位证书按学位授予的规定办理)。在延长学制结束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作业)者,学校根据其全部课程修读情况作出结业、肄业处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优秀干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悔的可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奖惩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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