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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馆须知
1、读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入图书馆(本科生:三证合一证;研究生、教职员工:图书馆IC卡);
2、校外读者来馆查阅文献,请到图书馆总咨询服务台咨询或办理临时图书证。
3、图书馆内严禁使用拷机和无线电话。携带拷机和无线电话者,请在入馆前关闭蜂鸣功能。
4、讲文明、讲卫生,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保持馆容整洁、安静。
5、爱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和一切公共设备。
6、为确保图书馆安全,馆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图书馆。
7、出入图书馆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有关人员应配合接受工作人员检查,不应有不文明礼貌的言行。
阅读规则
1、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换取阅览牌进入阅览室,离室时必须以阅览牌换回本人证件。
2、读者可携带学习用品进入各阅览室;各类包、袋、餐具、茶杯等严禁带入各阅览室。
3、不准代人抢占阅览座位以及随意搬动桌椅。
4、一次取阅书刊不超过两册,阅后请留在阅览桌上,由工作人员整理上架。
5、阅览室的书刊、语音像带一律不对外出借,未经许可不准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图书馆各复印点,提供及时复制服务,原件须当日归还。
6、严禁藏匿、撕割、涂画书刊和资料。
7、校外读者,凡具有初级职称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到图书馆阅览部申请办理《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阅览证》。
网络使用规则
1、参照以上“阅读规则”。
2、上网浏览读者须凭本人图书证和上机证换取阅览牌进入上网浏览区域,离去时须凭阅览牌换回本人图书证和上机证。上机证由电子阅览室负责培训、颁发。
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观看不输入网上有损国家和学校尊严、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黄色淫秽的内容。
4、为保证图书馆计算机正常运行、严禁删改和安装计算机系统配置及任何文件、软件。严禁擅自使用非图书馆光盘和软盘。
5、为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防止病毒侵入,严禁私自携带光盘、磁盘进入本室使用。如需套录数据,请将自备磁盘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再在工作人员指导下使用。
6、违反图书馆计算机使用规则者,罚款叁拾至伍拾元;造成计算机严重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借阅规则
一、借阅权限
1、本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均有借阅图书的权利。
2、户口在本市的本校退休、离休人员,仍可享受借阅图书的权利。
3、来本校讲学或进修一学期以上的人员,也可享受借阅图书的权利。
4、持有本市高等学校馆际互借卡的人员,也可来本馆借阅图书。
5、对于违反图书馆规章制度的读者,在未办妥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
二、借书证的办理及使用
1、本校人员凭工作证或研究证办理图书证;国家计划外学生须缴费办理图书证;其他在校讲学或进修的人员,经有关院(系)、处出具保证人证明后,须缴费办理临时图书证。
2、一位读者只能持有一张图书证,只限本人使用,如有转借或涂改,本馆有权收回图书证。
3、如借书证遗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一个月后仍未找着,本校工作人员可申请补发图书证,并须缴补证费,原证找到后应立即交回图书馆办证处;如因借书证遗失而发生被人冒用情况,报失后24小时之内,概由遗失者负责赔偿。
4、凡持有两张图书证的读者,图书馆将以冒领、冒用论处。
5、本校工作人员离校时,应将所借图书和图书证归还图书馆,如有遗失,须按章罚款,否则本馆不在离校证上盖章;校外人员,如离校时未还清所借图书,则由出具证明单位的保证人负责追还图书或赔偿。
三、借阅图书的规定
1、借阅办法:(1)开架书库凭本人图书证入库选借图书。(2)所借图书均须到借书处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册数:(1)教职员工、研究生和正在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不超过十册。(2)本科生和其他人员,不超过五册。(3)小说类图书一般限借一册。
3、借阅期限:(1)借阅图书的期限为60天。(2)短期借阅室(流通部四楼)期限为10天。(3)教职工、研究生和正在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所借图书期满时如无人预约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不能超过30天;但续借手续须在所借图书到期之前办理,续借时须带图书证和图书到借书处办理手续,如其他读者有急需,本馆有权调回续借图书。(4)馆际互借图书限期为30天。
4、下列图书、期刊、语音像带、多媒体读物等文献不外借,仅提供阅读、复印、复制等服务:(1)阅览室的图书、期刊、语音像带;(2)字典、辞典、百科全书等参考工具书;(3)特藏文献以及正在修补的图书;(4)产品标准、产品样本、学位论文等(不允许全文复制)。
5、关于馆际互借文献的规定:(1)本校教师、研究生如有需要可向我馆总咨询台或流通部申请办理馆际互借手续,由本馆工作人员向有关图书馆借阅、查询和查复文献资料。(2)校外人员馆际互借,须由该单位指定专人持馆际互借证和本人工作证到本馆总咨询台或流通部办理借阅、查询和查复手续。
对各种违章事件的处理规定
一、遗失书刊资料,按下列办法赔偿现金:1、书刊资料(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3~10倍赔偿;2、全卷书刊中的一册,按全卷价格赔偿,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3、赔款者如找到原书刊资料,经本馆技术处理、盖章证明后,属赔款者所有,全卷书刊其余各册和赔款不再退回。
二、读者如在书刊资料中作批点、划线、涂改、污损等损坏书刊资料的行为,则视情节轻重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10~500%赔偿;撕扯书刊资料者,则按原书刊资料售价的10~20倍赔偿;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需留在图书馆。读者借阅书刊,请先检查一遍,如发现有被污损、缺页等情况,请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
三、损坏条形码,须按价赔偿。
四、逾期罚款:1、借书逾期未还者,暂停借阅权利。2、逾期每册每天罚款人民币壹角。逾期90天以上者,另外加罚人民币贰元。3、短期借阅室所借图书,逾期每册每天罚款人民币伍角。4、馆际互借所借图书,逾期每册每天罚人民币贰角。
五、偷窃书刊资料者,按原书刊资料(期刊按全年刊价)10~20倍罚款,并通知所在单位;情节恶劣者报校纪处分,停止其借阅权利。
六、冒领或使用他人遗失的借书证冒借图书者,以窃书论处。
七、有意在阅览室藏匿书刊者罚款贰元;未经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阅览室者,按原书刊资料(期刊按全年刊价)售价的10~20倍罚款。
八、损坏图书馆的各种设备设施者,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物价赔偿;情节严重者报校公安部门处理。
九、书包箱上供读者在每天的7:30~22:00关启使用,每天闭馆前须自行开启,取走箱内物品,否则本馆有权采取措施开启,对箱内存放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十、对在图书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责令清扫并罚款五至二十元。
十一、检举各种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者。
本规则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修改,将及时公告读者,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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