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交内(成)【2002】4号文件精神,现重申缓考、延考的处理办法:
1.缓考: 学生因公出国、生病住院、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带有关证明(组团文件、邀请函、签证、机票、住院通知、出院小结、医药费单等)到夜大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具体办理时间请注意网上通知)。事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缓考成绩无效。
2.延考: 除缓考的特殊原因外,事先申请不参加考试者,不能参加缓考,但经夜大学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下学年(学期)同一课程的考试。延考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一年后下一年级进行(具体办理时间请注意网上通知)。
3.旷考: 无本人申请或事后申请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不再受理缓考、延考,该课程作旷考处理。
4.重修: 凡考试不及格、旷考、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学校不安排补考,必须在后续学期或学年中开设的相同课程里重修。办理重修登记和缴费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具体办理时间请注意网上通知)。
注:缓考、延考的课程以卷面成绩记分,不计平时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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