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夜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教学[1996]13号文件《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上海交通大学 考场管理规范条例》,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夜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
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 违纪 :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BP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MP3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
(7) 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8)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
(9)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
(10) 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 作弊 :
(1) 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2) 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MP3等)的;
(3)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BP机、对讲机等)的;
(4) 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7) 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8) 评卷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的答案雷同的;
(9) 其他作弊行为。
六、考试作弊者,必须当 场到考场办公室作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对作弊行为的认识。根据作弊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同时根据本人的认识态度决定是否通知工作单位)。该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计,并将“作弊”字样一起记入成绩总表,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七、双(多)向作弊者,如交换试卷、传递纸条及语言性作弊等,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八、重犯考试作弊者、请人顶替代考、帮考、窃取试卷或标准答卷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属于其它作弊情节,可参照上述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对违纪或作弊学生的处分由夜大学办公室提出意见,送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定后张贴处分公告。
十一、违纪或作弊学生 ,对张贴处分公告后的处分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张贴处分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假日顺延)向夜大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不服裁定者可向成人教育学院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成人教育学院。 |